作者:韓業天
導讀: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2019年,中央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成立起草組,工作專班,抓緊開展起草工作。2021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并于2022年1月22日完成征求意見。本次修訂,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
站在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背景下才能看清事物發展的內在邏輯。了解《公司法》修訂的背景,才能更加清晰明確的看到《公司法》可能對企業公司治理的影響。此次《公司法》修訂是基于以下背景進行的。
一、修改公司法是基于推動、促進國民經濟更高質量發展的大背景。此次修訂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黨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決策部署,是為了鞏固深化國有企業治理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民經濟更高質量發展。
二、修改公司法是基于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加強產權保護的需要的大背景。此次修訂是為了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完善公司設立、運營、退出各環節相關當事人責任,切實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產權平等保護。
三、修改公司法是基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的大背景。此次修改是為了給完善公司設立、退出提供制度保障,為便利公司融資投資、優化治理機制提供更為豐富的制度性選擇,降低公司運行成本,推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好激發市場創新動能和活力。
四、修改公司法是基于健全中國特色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大背景。此次修訂是為了完善公司資本、公司治理等基礎性制度,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中國特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更加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公司法》修訂對企業公司治理的影響
此次《公司法》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修訂的主要內容主要體現在六大方面。一是、從法律層面明確并提出“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二是、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減少政府行為對企業的影響;三是、推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修訂完善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四是、提高投融資效率,豐富完善公司資本制度;五是、鼓勵企業更加開發透明的履行社會責任;六是、進一步完善并明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一)從法律層面明確并提出“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首先,筆者認為此次修訂新增這一章,主要是基于堅持黨對國家出資公司的領導和進一步加強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及監管的考量。首先,是堅持黨對國家出資公司的領導。(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條)寫到:“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從法理上再次強調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相關規定在國家出資公司的領導作用。
明確國家出資公司的包含范圍、職責權限、內部機構設置及其運行要求等。如(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國家出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規定了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國家出資公司出資人的職責權限。(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條)“國家出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對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占比提出新的要求。(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span>
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定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定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公司財務、會計進行監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span>
(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減少政府行為對企業的影響
針對公司登記的相關事項及要求,本次修訂新增加一章“公司登記”。對公司登記機關提出了要求:(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span>
利用信息化手段,明確電子營業執照、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采用電子通訊方式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發給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ㄐ抻啿莅傅谌臈l)“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章程等信息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修訂草案第七十六條)“股東會、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采用電子通訊方式”。
新增簡易程序注銷登記,縮減注銷時間。增加規定,經全體股東對債務履行作出承諾,可以通過(修訂草案第二百三十五條)“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應當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的,全體股東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推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修訂完善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的地位,將董事會定位為公司的執行機構。(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屬于股東會職權之外的職權。公司章程對董事會權力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修訂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以上。董事會成員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為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本法第六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關于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的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辭職和解任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二選一選項。(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公司財務、會計進行監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保ㄐ抻啿莅傅谝话俣鍡l)“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公司財務、會計進行監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設審計委員會且其成員過半數為非執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審計委員會的成員不得擔任公司經理或者財務負責人?!?/span>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入總結我國公司制度創新實踐經驗,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賦予公司更大自主權。一是,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二是,根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建設實踐,并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國投資提供便利,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即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選擇只設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過半數為非執行董事(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三是,進一步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一至二名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一名董事或者經理(修訂草案第七十條、第一百三十條);規模較小的公司還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修訂草案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擴大了設置職工董事的公司范圍,并不再按公司所有制類型對職工董事的設置提出要求??紤]到修訂草案已規定規模較小的公司不設董事會,并綜合考慮中型企業劃分標準等因素,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第六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關于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的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辭職和解任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span>
(四)提高投融資效率,豐富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權資本制。(修訂草案第九十七條)“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決定發行公司股份總數中設立時應發行股份數之外的部分,并可以對授權發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限制?!保ㄐ抻啿莅傅谝话倭臈l)“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發行新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發行新股所代表的表決權數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代表的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二十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新增優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等說法股權,以滿足不同投資者需求。(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下列與普通股權利不同的類別股:
1.優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潤或者剩余財產的股份;
2.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轉讓須經公司同意等轉讓受限的股份;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類別股。
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不得發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類別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除外?!?/span>
允許公司根據章程擇一采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擇一采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采用面額股的,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已發行的面額股全部轉換為無面額股或者將無面額股全部轉換為面額股。采用無面額股的,應當將發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計入注冊資本?!?/span>
增加股東欠繳出資的失權制度。(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應當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催繳出資,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出資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繳納出資的,公司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span>
(五)鼓勵企業更加開放透明的履行社會責任
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在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span>
(六)進一步完善并明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完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時的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應當由該股東補足其差額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設立時的股東有前款規定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ㄐ抻啿莅傅谖迨l)“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該股東返還出資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
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影響,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span>
[i] 本文部分內容引自“中國人大網”;
[ii] 本文《公司法》內容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2022年征求意見版。